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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办理指南

(一)行政依据

1、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

2、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99号);

3、《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0号)及《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二)办理条件:

1、受理范围

( 1)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 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2、管辖范围

( 1)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 2)人事委托关系在市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 3)市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 4)市内跨区(市)、县的人事争议;

( 5)其他应该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时效

( 1)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受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在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审阅案件材料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仲裁庭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再开庭仲裁;

5、向法院起诉和仲裁执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办理地点:成都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电 话:86638348

(五)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20-50元,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收费依据:川价费〔 2002〕10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六)办理时限: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延期30日。

(七)审核(批)权限:仲裁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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